昭和五十三年九月九日。十三号台风袭击了关东地区。中心气压达九百三十五毫拔,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每秒五十米。多摩河危险水域的水面已经上涨了一米半。如果多摩河泛滥成灾的话,以圣绩樱丘站为中心的街市将全部被洪水淹没。但是洪水没有发生,在水退以后的河床上却发现了一具浑身沾满泥巴的中年男性的尸体。死者的情况如下:浅黄留治,四十八岁,住多摩市樱丘。浅黄是溺水而死的,不过却被断定为他杀。尸体的右臂靠肩头部位残存着深深的人齿咬痕。一目了然——那是拼尽全身力气才能咬出的痕迹。此外,身上还残存着一条半圆状伤痕,不过,伤痕的来历却无法判断。看上去似乎是某种软口生物叼住浅黄后拼命摇动后留下的痕迹。若果真如此的话,那生物必定是一个庞然大物。若是陆地生物则应该有牙齿。河里的鲤鱼或草鱼并没有牙齿,况且鲤鱼或草鱼是不可能袭击人类的。再者,多摩河内并无草鱼栖息,当然,有时也会钓到两米以上的大家伙。说来咬住浅黄的腰部倒并非绝无可能。而鲤鱼一般则长不了那么大。
浅黄的直接死因是溺水。经过解剖鉴定,死亡时间被推定为九月九日下午二时至三时。十三号台风是从九月九日下午到深夜袭击关东地区的。当天下午二时至三时,正是黑云密布、暴雨倾盆的时候。
九月十三日,日高登志作为杀害浅黄的嫌疑犯被带到日野警察署。登志三十六岁,是浅黄的妾。也居住在樱丘。登志和浅黄之间生有一子,两岁,名叫雅士。
据浅黄的正室证实,九月九日晨,浅黄骑着摩托车出去钓鱼了。浅黄与四十五岁的正室和代之间无子。
警察对登志穷追不舍。
结论是:浅黄不知在何处与人争执过。后被推人河里。争执的地点无法断定。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在关户桥下游约六百米处。那里有一个儿童交通公园,河滩上还有警犬训练所。这个平常总会有人的地方,偏偏在浅黄被杀那一天的推定时刻内无人在现场。因为当时黑云密布,大雨倾盆。
两个人争执起来,登志咬住了浅黄的胳膊。厮打过程中浅黄跌倒在河里。浅黄在挣扎。河水虽然已很混浊,但尚未涨起来。为了杀死浅黄,登志用某种半圆状物体摁在浅黄的身上,使浅黄溺水而死。河水十分混浊,但尸体并未被冲走。每当出现障碍物时,奔腾的河水便会在岸边打起漩涡,于是浅黄便被裹人那漩涡之中,或者是在更上游的地段也未可知……警察紧紧咬住这两点不放。
登志无法证明自己不在作案现场,不管那个现场在哪儿。那天,登志用车载着雅士在外面兜风,回到家时已是傍晚五时左右。当时满天乌云,暴风雨即将来临。据她本人讲,她那天正漫无目的地在相模湖兜风。当时暴风雨就要来临。但是没有证据能证明登志的话并非谎言。登志说她并未绕道它处。
登志有杀人的动机。围绕着儿子雅士,登志正在与浅黄打官司。雅士虽然已经出生在世,但浅黄并不去办理认领手续。如果不办理认领手续,父子关系就不会成立,雅士也就无权继承浅黄的遗产。登志不断地强迫浅黄去办理认领手续。而浅黄却总是闪烁其词。两人的争执持续了一年左右。于是,浅黄不再去见登志,只是让一个名叫末摘广道的年轻人按月将生活费送到登志家中。忍无可忍的登志上诉至东京地方法院八王子分院,要求法院判处浅黄办理认领手续。雅士是浅黄亲生之子已经无可非议,血型也好,其他证据也好,全都可以为证。血亲鉴定的技术也已十分先进。但是,却不能作出雅士百分之百是浅黄亲生儿子的结论。确认某人不是某人的亲生子女时,结论可以下。但做肯定鉴定时则只能做出可能性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判断。登志对胜诉充满了自信。她没有任何理由来怀疑这件事。如果胜诉,就可以令浅黄办理认领手续,就能够拿到抚养费,就可以借机离开浅黄,自食其力地生活下去。
当年,登志的前夫死于车祸。登志不得不出去寻找工作。她找到了一家生产电脑零件的小厂就职。厂长就是浅黄。据说该厂以前是一个生产螺丝的企业,自从改产电脑零件以后。工厂连年盈利。
一天夜晚,登志被浅黄邀去喝酒,之后便被强行带到情人旅馆。当登志发现车子己经开到情人旅馆时,她曾反抗过,但无济于事。她被浅黄连推带搡地以武力硬给塞进房间里。浅黄整整折磨了她一夜,并逼她为妾。登志点头应允了。前夫去世已经八个多月,登志一直在独守空房。前来诱惑她的色鬼不在少数,都被她拒之门外。她想要男人。但想要的是可以成为其丈夫的男人,而不是那种露水夫妻、一夜姻缘。八个月的禁欲生活被浅黄打破了。在浅黄无休止的“进攻”下,登志觉得即使作浅黄的女人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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