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指控。
被告回到家也没将发现尸体的事实告诉警察,第二天上午仍未报告,一直隐瞒到当天下午被捕。如果像被告说的那样,同这一犯罪无关,那么被告的态度便令人费解,在常识上是不可能的。
关于秘而不喜的理由,被告申述,因为承担A航空公司宣传品的设计工作,期限眼看着要到,若将事实报告警察,就会因此而耽误许多时间,作品就不能如期完成,所以知情没报。然而,发现地杀尸体,这不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现者应该首先把这件事告诉别人,而且非说不可才是人之常情。被告对妻子和子没说,这在常识上是说不通的。
被告是真正的凶手,所以他既没报警,也没告诉妻子。显而易见,被告的辩解是欺骗孩童的谎言。
关于被告杀害技村本子的原因、动机,从被告的自供以及往山道夫的证言中就可一目了然。
被告供述中承认对核材幸子怀有贪恋之心,但说那只是埋在内心的一种欲念,并未向她表白过爱情,连地的手也没触摸过,到孝子的房间,每次都是幸子叫他去的。可是,对照住山道夫和蔼地藤子的证言,他的辩解令人难以置信。
如果像被告说的那样,只是对幸子怀有好感或朦胧的爱情,那么,被告在交往的初期就该将幸子的事告诉妻子和子。而和子作证说,从没听被告说到过幸子。不仅如此,被告经常外出,却在妻子面前掩饰说是同几个并不存在的女图案设计家聊天。被告自己也供认,外出是到幸子那儿去了。
总而言之,被告由于技村孝子不依从自己的意志,她同往山道夫的婚期又越来越近,于是心情焦躁起来,催通幸子解除婚约遭到拒绝后,遂于5月29日晚8时许,在访问中一时怒起,陡生杀机,以至杀人行凶。
这一犯罪并非早有预谋,而是出于一时冲动,从被告以往表现出的那些反常的行动上,就能得出充分的论断。
进一步说,证明这一点的是被告在警察署的自供。被告在被捕的第二天,便开始坦白杀害枝村幸子的事实。
据被告供述,被告对技村孝子和往山道夫的婚期逼近焦躁不安,为了催通幸子解除婚约,于晚上8点时访问幸子的房间。幸子大概从傍晚起就在假寐,屋里没开灯,躺在沙发上。借着窗户透进来的灯光,屋里隐约能够看清。被告知道即停们她叫起来劝她也不可能答应解除婚约,心中突然生起一股杀机。他准备事后自己也自杀。打开衣橱,里面挂着一条纱巾,于是用纱巾勒住了幸子的脖颈。
幸子睁开眼想大声喊叫,被告遂将纱巾勒紧。幸子挣扎着想站起来,结果身子翻落到地板上。当时,幸子成俯卧姿势,被告便骑在她的背上,将勒住她脖颈的纱巾在后颈部系紧打上结。这个过程,大概要5分钟左右。
被告托起幸子的脸,确认她已经死亡,就在那时,运动衫沾上幸子的鼻血和呕吐物,由于室内昏暗,加之情绪兴奋,当时没有发现。被告想离开房间,但惟恐关着灯引起其他住户的怀疑,便打开墙壁上的开关,开亮电灯,离开了房间。
这一自供同住在该公寓的小野惠美子和其他人提供的证言完全相符。小野惠美子的证言说,枝村幸子屋里的电灯晚上7点10分左右是关着的。其他人的证言说,在11点左右看过枝村的房间,屋里的电灯开着,到第二天早上还没关。
—检察官申述。
然而,进入检察官调查阶段,被告突然翻供。被告声称在警察署受到刑讯,警察署则否认有此事。
问被告怎么受到刑讯,于是被告说,虽没受到严刑拷打,但审讯的警察言词粗暴,颇有要大打出手之势,因此心中骇然恐惧。还说,审讯的警察们不断劝他说,你就自首吧,在警察署坚持顽抗,只会拖延审讯,给检察官造成不好的心证,有罪无罪金由法院裁定,即使承认是你干的,法院调查如无确凿证据,仍会判你无罪,那样你就能早日回家,重新工作,获得自由。被告听了这些话随之动心,于是作出假供。
被告说,有生以来头一次被关进警察署拘留所,日以继夜的审讯使身心疲惫不堪。夜里的审讯从傍晚5时起,一直进行到翌日凌晨两点,因此意识恍惚,仿佛觉得自己身体要彻底垮了,甚至担心自己会发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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