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戒裁判(64)

2025-10-09 评论

    三位审判官身子向前一探。
    “辩护人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的去向吗?还是仅仅是一种推断呢?”
    “以一个人的个人推断问别人的罪,恐怕是不允许的吧。我也是冒着以诽谤罪被起诉的危险呢!”
    “那么,请说明一下事实。”
    “好吧。在说明以前,先说一下作为前提的预备知识。在证券和股票业界,看涨和看跌,不断地在变化。股票的行市,近三年来一直在上涨,当然这是现在回过头去才看出来的。比方说,在中途的其一阶段,有人估计当前的行市已经到了顶点,不会再上涨了,因而把手里的股票全部脱手,是并不奇怪的。我推断东条宪司就是这样做的。”
    “这只是辩护人的推断吧?”
    “但是,事实将在警察的调查过程中得到证明。那笔钱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所以我委托了一个人,一家一家地遍访了经营所谓定期商品交易(即买空卖空)的公司。结果调查出东条宪司于去年十二月在木山商业公司存入了一千万元的小豆交易保证金。我现在提出申请由该公司的职员金田勉作证人来证明这件事情。”
    “那笔钱现在怎样了?”
    “东条宪司死后不久,东条康子给木山商业公司打来电话说:‘我丈夫突然死了,后来在清理各种文件时,发现了这笔钱的存款条,现在怎么办才好呢?’这种事情,按一般的习惯结清账目,付出现款,收回存款条就行了。根据该公司的账簿和金田勉的谈话,一月二十七日东条康子领走了一千一百三十万元现款,并留下了收条。”
    “稍等一下。”审判长和其他两位法官耳语一阵以后说:“请继续说下去。”
    “这笔钱,东条康子怎样处理的,是无法调查了。但是,证人后来以与此数目大体相等的金额进行投资的事是事实。而且证人又说不出那笔钱的来源,不断在法庭上作出虚伪的证言,据此,我断定这笔钱是从康子手里转到了证人手里,恐怕不能说是轻率的判断吧?再进一步,检举证人是杀人犯,我想也是不无道理的。”
    审判长又和两位审判员耳语起来。
    “现在进行合议。”
    大概是三言两语意见统一不了,三位审判官又一次向合议室走去。
    律川广基的身体,象僵硬了似的,一动不动。可是,这也许对在法庭上的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合适的。
    我转过僵硬的脖子,回头一看,看见在记者入口的旁边,站着冢田允行等好几个记者,他们好象不知什么时候就要跑出去的样子。
    五分钟以后,三位审判官回到法庭里来了。
    “审理继续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一条及刑事诉讼法规则一二二条,证人必须说明拒绝堤供证言的正当理由。若不说明理由,就要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制裁。关于三乐证券公司和证人的交易关系问题,请证人回答辩护人的询问。”
    “那笔钱是从一个第三者借的,我不能说出那个人的名字。”津川广基开口说话了。
    “审判长,这位证人的证言,是这样变化无常。”百谷律师以雄辩的口吻说。“血型问题是这样,一千万元钱的问题也是这样。事情若是与本案毫无关系的话,我也不会这样纠缠不休。但是,关系到一个人有罪和无罪、生和死的重大问题的伪证本身,就是重大的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犯罪甚至是可以与杀人相提并论的。‘汝勿做伪证’——这是庄严地载入旧约圣书十戒之中的人间的最高戒律。对在法庭上作伪证的人,在场的官员是应该立即做出决定给予处分的。本辩护人现在对此一并提出检举。”
    “检察官,请你谈谈对刚才辩护人的发言的意见。”
    “我保留意见。”对这出乎意料的事态,连天野检察官好象也不知所措了。
    “那么,我再次提出要求,请证人说明拒绝提供证言的正当理由。”
    “理由,实碍难说明。”
    吉冈审判长正颜厉色地对天野检察官说道:“检察官,法院对于证人的伪证及辩护人的行动,还没到进行处理的阶段,但对于证人拒绝提供证言,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一条。对此,检察官采取什么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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