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与我(32)

2025-10-10 评论

夫人“销毁”丈夫

邪门的是,在胡适先生死后五年,在胡适全集遥遥无期的时候,《胡适选集》的问世,非但没得到胡适先生亲朋好友、门生故旧的感谢,反倒遭到他们的打击。1966年12月13日,胡夫人在国民党《中央日报》首先登出“胡江冬秀启事”,声言:《胡适选集》“是非法的,应立将已印的书销毁!”——由太太出面,要求把自己丈夫的著作销毁,这种行径太离奇了!经过调查的结果,才知道启事来自“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换句话说,是在胡适纪念馆中某些人士的煽动、挑拨与支持下,由胡夫人出面刊登的。这真令人感到很惊异,也很遗憾。胡适纪念馆以偌大的预算与人力,以及有胡适先生自己遗留下来的大量材料的方便,花了五年的岁月,还不能为胡适先生尽一点像样的责任,这已是很说不过去的事了。想不到他们竟然还“不自修而畏人修”,明知胡夫人在法律上已无代表资格,却硬陷胡夫人于尴尬处境之中,公然要求“销毁”她自己丈夫的著作,弄得无以自圆。这种居心与巧计,竟发生在“中央研究院”机构之中,这真令人不能不表示极大的惊异与遗憾了!

在胡夫人登出启事以后,12月15日,“中央研究院”的所谓“部分同人”,包括徐高阮、李毓澍、王聿均、陈槃、黄嘉谟、吕实强、高去寻、张秉权、李光涛、李恩涵、王树槐、王尔敏等所谓学人,投书给国民党党报等,一口咬定出版《胡适选集》是一种“恶行”、是“图财害命”,除要求“有权过问的官署怎容文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外,并宣称:

当此朝野在总统领导下高唱复兴文化运动之时,任何人竭其心血所成的发明权及著作权,应受到尊重和保障,是一个最起码的条件。希望贤明的内政部长立刻负起责任,处理这件版权被侵害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应该考虑除暴安良的行动!

12月17日,所谓胡适纪念馆委员会委员凌纯声、魏嵒寿、石璋如、胡颂平、徐高阮、王志维等,又“举行委员会议,决定全体委员赴台北慰问胡夫人及维护胡适博士著作权益”。12月18日,所谓北京大学在台校友会成立七人小组,由陶希圣、杨亮功、陈雪屏、姚从吾、吴铸人、孙德中、毛子水组成,“代表北大校友到和平东路向胡江冬秀女士表示慰问,并保证北大校友对这事不会坐视”。12月20日,所谓教育界人士孙亢曾、沈刚伯、许倬云等发表谈话,跟着推波助澜。当然所谓舆论界也众口一声,大起其哄。

卧底的人

在法律这边,《胡适选集》是完全合法的。按照著作权法第18条:“揭载予新闻纸、杂志之事项,应注明不许转载,其未经注明不许转载者,转载人须注明其原载之新闻纸或杂志。”第21条:“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视为公共之物,但不问何人,不得将其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第22条:“无著作权或著作权年限已满之著作物,经制版人整理排印出版继续发行并依法注册者,由制版人享有制版权十年;其出版物,非制版所有人,不得照相翻印。”又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4条:“凡著作物未经注册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声请注册享有著作权,其经著作物之原著作人为阐发新理而修订发行者,其通行期间,自修订发行之日起算。”从上面所引的条文,《胡适选集》都有十足的法律保障及依据。同时民法与出版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以为支持。

在法律的另一边,按照胡适遗嘱,胡夫人根本不是著作权益的继承人,自然根本发生当事人“适格”的问题,根本是没有主张权利的资格的。但是,当时整个的局面是:大家不先搞清《胡适选集》在情理上和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的,只是吠影吠声地起哄而已。

在这种起哄的风波里,真正的核心震央地带,是来自“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的人,尤其是其中的徐高阮。徐高阮是出身左派的健将,当年参加一二·九运动,被捕后,投降国民党,在“中央研究院”做副研究员,可是写不出学术论文。李济等学阀大概知道他的背景,不敢惹他,让他管图书室。他有突发性狂怒症,发病时甚至将书架推倒,根本不是正常的人。虽然如此,他跟“情报局”“调查局”“总政治部”等衙门,都有炙手可热的关系,所以经年累月全无学术研究,却能整天写文章诬指谁是卖国者、是匪谍、是这个、是那个,以打击自由主义者为职志。这个人表面上是拥护胡适先生的,骨子里却希旨承风,完全是情报人员、政工人员的路线。所以,真正反对胡适思想流传的,就是这种胡适纪念馆卧底的人!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不妨看看打击《胡适选集》高潮时徐高阮的言论。1966年12月24日的国民党《联合报》上,有这样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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