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的两名院士(陈槃、高去寻),十七年前联名发表谴责《胡适选集》的信的,当年曾经伪善地说:“暂且抛开法律不说,在道德立场上,这种行为必须要加以谴责。”(1966年12月16日国民党《中央日报》)如今,十七年过去了,如果出了《胡适选集》该构成谴责,那么十七年后还出不来胡适全集该不该谴责呢?如果流传胡适思想竟在你们所谓的“道德立场”上站不住,那么胡适死后二十一年的今天,你们不在流传上做任何事,又是哪一种站得住的道德呢?
花了十个小时,我终于写完我蓄意想写的这篇文字,写到结尾,我又想起“交友以自大其身,求士以求此身之不朽”的话。从胡适先生的身后事看来,他的“交友”,其实只获得自祸其身;他的不朽,还有待于所求之士的发扬。
整个《胡适选集》的故事,是一篇人情冷暖的故事、一篇政治斗争的故事、一篇李敖“借一千,还十万”的侠义故事。我把这故事发表出来,盼对崎岖的世道和已凉的人心,多少起一点坦荡而温暖的示范。1983年1月31日夜
我在《“千秋万岁名,寂寞身后事”》一文里,曾经谈到国民党和它同路人为了阻止自由思想的流传,而借刀杀人,由胡适的未亡人出面,要求“销毁”自己丈夫的著作。胡适的未亡人是江冬秀,她在1966年12月25日按铃申告,要求用法律手法解决政治背景的问题。这一国民党和它同路人一贯作业的杰作,我曾简略说明如下:
一、违反胡适遗嘱,由台湾大学把权利转赠中央研究院后,再化公为私,由中央研究院转赠给胡夫人,使胡夫人有了证明书;
二、胡夫人凭这证明书向内政部申请著作权;
三、再由内政部违反不得申请注册的规定,硬在1967年2月23日,发给胡夫人二十五年的权利执照;
四、最后由胡夫人拿执照告人。
所以,胡夫人取得告人的资格与证据,都是《胡适选集》出版后才高速赶造成的,这些资格和证据,都是违反法律上基本常识与原则的。但是,国民党不管,国民党的法院也不管,无知而糊涂的乡下妇人胡老太也不管,在胡夫人吵着“要见总统”的配合下,国民党和胡夫人终于借着所谓法律,达到了封杀《胡适选集》的目的。
为了给上面这些话留下千秋文证,我再公布一些一般人不能知道的“内幕”资料,使大家领教一下国民党是怎样整人的!
告人的资格是后补的
江冬秀在1966年12月25日按铃申告后,她就大模大样待在家里,迫使司法人员要到她的“和平东路一段一一五号胡公馆”去问话。1967年1月19日上午9时,台北地院检察官朱石炎亲自驾临,做笔录如下:
问:著作权执照之原件有否?
答:已送内政部办理移转登记了。又内政部通知及胡适遗嘱原件均存放中央研究院胡适纪念馆,未在家中。
问:你何时知道文星出书窃印《胡适选集》之事呢?
答:就是在五十五年(1966)12月9日我写日记那天。
问:“中央研究院”将胡适著作权何时移转给你呢?
答:转让证明书是五十五年(1966)12月30日给我的。
这一笔录,清楚说明了“中央研究院将胡适著作权”移转给江冬秀的证明书,日期是“‘五十五年’12月30日”,是江冬秀按铃申告后第五天的事。换句话说,在江冬秀按铃申告当时,她本人根本毫无告人的法律上资格。这种资格,是国民党和它同路人快马加鞭补给她的,是“先上车,后买票”的!但是,一切应依法律办事的法院,总不是公共汽车吧?把法院当公共汽车,总是一种亵渎吧?
台湾大学、“中央研究院”怎样化公为私?
再看1967年1月21日所谓证人王志维的笔录:
问:胡适遗嘱第四条所指之书集,何时交与台大呢?
答:事实上并未将该书集交与台大的。因为胡适立遗嘱时该等书集均在美国。其后胡适出任“中央研究院”院长时带了部分回来,其太太回国时将余书全部带回,均放于研究院内。后来胡适之纪念馆落成,其遗嘱执行人刘锴在台代理人陈雪屏与台大接洽后,由台大来函表示该书集等转赠本院(提出台大校长函一件及陈雪屏函二件阅后影本附卷)。
问:遗嘱执行人有何人在台呢?
答:有游建文九人在台。
问:中央研究院何时又将该书集等转给胡江冬秀呢?
答:关于该等书集本身是属于“中央研究院”之公产,但著作版权版税部分本来就是属于胡太太的(提出胡适遗著整理编辑委员会会议记录二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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