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必然律原则,戏剧在情节布局方面应该讲究合情合理。亚里士多德一再强调,“一桩事件随另一桩而发生,须合乎必然律或可然律”,“情节中不应有不近情理的事,如果要它有,也应把这种事摆在剧外”。(《诗学》第十五章)他所谓的“合情合理”,并不排斥在情节中有意外事件,相反,他确信“惊奇是悲剧所需要的”。(《诗学》第二十四章)但是,意外也好,惊奇也好,都不应表现为不近情理,其中奥妙在于不把它们处理成是在偶然状态、自然状态中发生的,而应该把它们作为特定的因果关系的产物。
在论述如何通过情节达到悲剧效果的问题时他说:“如果一桩桩事件是意外的发生而彼此间又有因果关系,那就最能产生这样的效果;这样的事件比自然发生,即偶然发生的事件,更为惊人。”(《诗学》第九章)可见,后代剧作家常常津津乐道的所谓“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布局诀窍,亚里士多德在二千余年前就有了明确的理论表述。
与纯粹的“自然发生”、“偶然发生”相对立的情节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戏剧情节应合乎的必然律。照理,一切有情节的叙事性文艺样式都应讲究这一点,但亚里士多德认为这对戏剧更加重要。
他说:“史诗则比较能容纳不近情理的事(即是惊奇的主要因素),因为我们不亲眼看见人物的动作。赫克托耳被追赶一事,如在舞台上表演(希腊人站着不动,不去追赶,阿喀琉斯向他们摇头),就显得荒唐;但是在史诗里,这一点却不致引人注意。”(《诗学》第二十四章)这就是说,戏剧的动作性、可见性,使它在情节合乎必然律上的要求更高、更苛严。舞台是一座无情的检验台,能洞幽察微地把一切与生活情理相悖的疵点展示出来。
亚里士多德体会到,戏剧家们的苦衷,在于如何才能做到既有戏剧性效果又能合情合理。于是他具体分析了“突转”和“发现”这两种布局手法——为了取得戏剧性效果,这两种手法在情节比较复杂的戏剧中用得极为普遍,而一般人又常常认为这两种手法总包含着一些不能很讲情理的处所。
亚里士多德指出——
“‘突转’指行动按照我们所说的原则转向相反的方面,这种‘突转’,并且如我们所说,是按照我们刚才说的方式,即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而发生的。”(《诗学》第十一章)
“‘发现’,如字义所表示,指从不知到知的转变,使那些处于顺境或逆境的人物发现他们和对方有亲属关系或仇敌关系”,“一切‘发现’中最好的是从情节本身产生的、通过合乎可然律的事件而引起观众的惊奇的‘发现’”。(《诗学》第十一、十六章)
总之,两者都要合乎必然律原则。
亚里士多德为此还作了一个对比,他举了戏剧布局中的各种“发现”方式:第一种是由标记引起的“发现”,有身上的标记如伤痕,有身外的标记如特定的道具,借着它们使剧中人“发现”了一个重要关系,从而使剧情急转直下。“用标记作证据,比较缺乏艺术性,所有这类方式都是如此”;第二种是由剧作者拼凑的“发现”,从这个剧中人的嘴里露出一部分真相,从那个剧中人的一封信里露出另一部分真相,如此等等,拼在一起,组成一个“发现”。这种“发现”的弊病在于,剧中人对真相的吐露往往不是出于情节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剧作者刻意安排出来的,剧中人为了完成某一“发现”,“他所讲的话是诗人要他讲的,不是布局要他讲的”;第三种是由回忆引起的“发现”,由一个人看见什么,或听见什么时有所领悟而引起的,如见画而泣、听歌而伤之类;第四种是通过已有的剧情进行逻辑推断而引出的“发现”……
亚里士多德对这一些“发现”都不满意,他认为最好的“发现”必须从情节本身产生而不是外加的,而这些情节必须由“合乎可然律的事件”组成而不是一种偶然组合。
他以索福克勒斯的悲剧《俄狄浦斯王》和欧里庇得斯的悲剧《伊菲革涅亚在陶洛人里》为例,来说明合乎可然律的“发现”与拼凑标记的“发现”的区别。例如后者有一个情节,远离故土许久的伊菲革涅亚遇到了两位同乡,而这两位同乡将很快被杀献祭,她就想解救其中一位让他送一封信回去给自己的弟弟,一来二去,才发现她的弟弟正在眼前。这个“发现”,不是凭借着某一个人身上的标记,而是发端于伊菲革涅亚遇见同乡想送信回家的合理愿望,因此这个“发现”包蕴着内在的必然性。亚里士多德说得好:“伊菲革涅亚想送信回家,是一桩合乎可然律的事。唯有这种‘发现’不需要预先拼凑的标记或项圈。”(《诗学》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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