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被告(6)

2025-10-09 评论

    “有的,而且也很重要。那根被认作凶器的木柴,其尺寸与山岸头上的伤口符合吗?”
    “你什么意思?”
    “请听好。我看过法医报告的复印件。山岸后脑有一处头骨被敲得凹下去,伤口约有一个成年人巴掌那么大;而警探逼我指认的那根木柴是三角形的,每一面约四厘米宽。原岛先生,我认为用这样一根木柴打三下是不可能造成那样的伤口的。我的意思是伤口不可能那么平坦。凶手一定是用更大的凶器只打了一下,山岸就倒地死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但也许你可以调查证实。”
    原岛在归途中想,上木说的话有一定的道理,值得考虑。到了办公室,他看案宗的观点有了改变,印象也就不同。他的天平倒向上木一边。
    有关坐垫的事,十来个人证实山岸从未拿过坐垫给他们坐过。看来警方只是根据常情,认为山岸会拿坐垫给任何来访者坐,从而认为是上木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盗贼作案的假象。
    接着,原岛把验尸官的报告,给他一位当法医的朋友看,并征求他的意见。法医说:“我要说的只是设想。我看根据山岸致命的伤口情况,他是被一根八厘米以上宽的凶器敲一下就死的。奇怪,警方怎么会看不到这一点。他们看不起我们,经常不把我们的报告当回事。”
    原岛开始相信自己会有好运。在法庭上,他请那位法医作证,陈述对伤口和凶器的意见。又请几个与山岸有往来的人作证,讲了有关坐垫的事。他还请三名讯问过上木的警探出庭,他们都说上木是自愿招供的。
    ——你是否对被告上木寅郎先生说过,“我们知道你杀死了山岸神,你逃脱不了;但是,如果认罪,我们会让你获得自由,请公诉人同意免予起诉?”
    ——证人甲:我从未说过诸如此类的话。
    ——在问讯过程中,你们是否曾用暗示办法,使被告承认他把坐垫放回原处?
    ——证人乙:不,那是他自己说出来的。

    ——你们是否曾使被告联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们是否引导被告挑出了现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还说他用这根木柴从后面敲打了木岸的头三下?
    ——证人丙:当然不是,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这根木柴。他说“就是这一根”之类的话,还挥动了几下,然后又说:“没错。”他很合作。
    上木相当愤慨地对原岛说:“听到吗?他们说的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怎么能这样当众撒谎呢?”
    三个月以后,因为证据不足,上木被裁定无罪。
    裁决书罗列了下列理由:
    1.作为凶器呈交法庭作证之木柴一根,最宽处四厘米。据验尸官与另一法医之证词,敲扁被害者头骨之凶器至少宽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医科大学专家在报告中持相同意见)。由此,被提供作为凶器物证之松木柴,并非谋杀凶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银箱上,均无被告指纹。
    3.根据供词,被告取走银箱内二十二张债据中之五张,到离池塘约两百米远处的人寿保险公司操场上予以烧毁。留在银箱内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债据。警方调查后曾假设,被烧毁的五张债据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与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坚持认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错债据。看来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师坚持之见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为真凶,取回债据乃首要目的,定会明确识认,决无取错可能。
    4.审阅书面供词,未见有警方对被告进行逼供之迹象,但存有警方对被告进行欺骗和诱供之印象,可是这不足以使本法庭认为被告无罪。被告无法确切证明离开万园麻将馆到回该馆期间之所在和所为。疑点在于中村古屋作证称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现。此点与被告第一份供词相吻合。
    5.本法庭经慎重审核全部证词后之结论为:由于犯罪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无罪。
    一年过去了,有一天晚上,爱在休息时看书的原岛直见,在一本英国法官詹姆·欣德的《无罪裁定研究》书里,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脸红耳赤,气急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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