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走在去车站的马路上时,他又遇见一个认识的别家旅馆的女服务员。他同样和她寒暄了几句。买好底片回来的路上,他频频浏览了商店的橱窗。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平时来回只需五十分钟的路程,他竟花了一个小时以上。
警方请来阿仁提到的这位村民和某旅馆的女服务员质询,结果,两人的叙述和阿仁所说完全吻合。
第一个遇见的村民说相遇的时间大约是6点25分,某旅馆女服务员则说于6点40分前和阿仁相遇。阿仁的步行速度由这两个人的证词得到证实。
阿仁的血型确实为AB型。这一点对他也相当不利。
另外,警方发现他原来有两次前科记录。其中之一为诈欺罪,另一则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将阿仁以重要参考人身份留置侦查中心的时间,派人强制搜索过他在“春秋庄”的房间。可是,没有发现到任何和杀害杉山千鹤子有关的证据物品。
一项非常重要的东西却在这之后发现到。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交给警署一个附有坠子的银项链,说是阿仁于24日夜晚送给她的。这个坠子上有维纳斯像的浮雕,嵌在里面的是被害者母亲的照片。侦查中心因而认定阿仁为杀人凶手,立即将他拘捕。
阿仁在接受侦讯时的供述如下:
我在照相器材店买一卷客人托我买的底片时,店里的时钟指着6点45分。我说“已经这么晚了,”那个店员也回头望了一下时钟。从店里出来后,我缓慢地走着原先的路。我前面说过我这一天特别疲倦,而且也没有脚踏车,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点。回到旅馆后马上又得干活,我怎么不看看商店的橱窗,趁机混水摸鱼一下呢?这条街在快分岔到A小道的地方有一家叫做精巧堂的钟表店。我在这里看橱窗里的手表大约有五分钟。因为我的手表旧了,正有意换一只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手表偶然低头时,我无意间看到一个掉在墙角的白色的小东西。捡起来看才知道这原来是一条女人挂在脖子上的有坠子的项链。坠子上有西洋女人的侧脸浮雕。我想这个东西掉在这里已有一些时候了,只是没有被人发现。我左顾右盼后看到没有人注意,于是把它放在口袋里了。回来的路上我没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庄”的时间晚了一些。回到旅馆门口的时候,隔壁太太好像对我说了什么,可是我因为急着要进去,所以并没有回答她的话。
我把口袋里的底片拿出来递给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要她交给客人时,本来想把放在另一边口袋里的项链拿出来送她。可是,我想这时候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不太妙,晚些时候送给她也不迟。镰田澄子对我很照顾,我对她有好感。后来大概是晚间10点钟左右吧,我到别馆去看洗澡水有没有烧热时,在别馆的门口遇见了镰田。我从口袋里掏出这条项链对她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镰田澄子接到时说声“谢了”,浏览一番后又说:“这好像是进口货,我会好好珍藏的。”……我在A小道之前的钟表店的墙角捡到这条项链是事实,我绝不是偷来的。
女服务员镰田澄子的证词和阿仁连平的供词完全一致。侦查人员询问阿仁于7点半前回到“春秋庄”时的神态如何,她做了这样的叙述:
“我记得阿仁先生当时好像有些气喘。……我因为做梦都想不到这是那个溺毙了的女人的东西,所以没有在早些时候向刑警先生报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员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署报告。阿仁先生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阿仁连平的涉嫌已成无庸置疑。他于是被起诉了。
检查官的起诉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阿仁连平的罪状。
①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在O街捡到乃一派胡言。
②残留于被害者xx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与阿仁血型吻合。
③阿仁由“春秋庄”至O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还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路程,实际花费时间达七十八钟。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阿仁对杉山千鹤子犯罪所费。
耽美书斋推荐浏览: 松本清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