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同盟(7)

2025-10-09 评论

    ④阿仁在去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根据推测,阿仁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春秋庄”的邻居主妇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匆忙忙地回来,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作证说:“阿仁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昂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检察官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阿仁连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庄”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这里买底片费时约五分钟,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杉山千鹤子,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杉山干鹤子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电车在O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的。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A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用桥。依据位于该用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的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气象报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杉山千鹤子,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点应该不难论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遽然向她要求做爱。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强暴方式逞其兽欲。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或海里时碰伤的。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到发现现场之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
    依据推测,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只是T河河心水流相当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进口袋中,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点28分回到“春秋庄”。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而他这一趟却花费将近八十分钟,其多出时间花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论断。
    阿仁回到“春秋庄”后,也真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以便获得欢心。
    虽然被告否认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认,由于如上物证及情况证据存在,被告将杉山千鹤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

    这一天夜晚,我在事务所留到11点多,将这套“阿仁连平涉嫌抢劫、强xx、杀人事件”有关文件全部阅读完毕。
    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
    看来检察官对被告阿仁连平犯罪的举证确凿、无懈可击。第一个致命因素是项链这么一个物证。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条件。被告和被害者在O车站前相遇,这一点在时间上确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场所“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委实也稍嫌过长。
    应该由哪一点来推翻检察官的举证呢?我继续留在事务所一个多小时,一边做笔记一边思考,回到独居的家里后,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这时我突然想起傍晚时吻过冈桥由基子的前额和脸颊。我为这个时候有这样的联想觉得懊丧。由基子绝不同于没有教养而心术不正的被告,我为什么会这样联想呢?
    我努力把这个令人不愉快的想法从我脑海里去除。
    最最棘手的是项链的问题。光凭这一点,被告的罪状就会成立。
    然而,项链由颈部脱落,不见得一定为他力所致。挂在脖子上却在无意中掉落遗失,这样的事例过去不是没有过。因此,被告阿仁在精巧堂前拉到这条项链,这不是绝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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