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申论之:假令去其重赘,但云“辩,争也”,此文亦只可见于经训,而不容见于《墨辩》。所以者何?以《墨辩》下义,多为界说,而未有为直训者也。训诂之术,略有三途:一曰直训,二曰语根,三曰界说。如《说文》云,“元,始也”,此直训也,与翻译殆无异。又云,“天,颠也”,此语根也,明天之得语由颠而来(凡《说文》用声训者,率多此类)。又云,“吏,治人者也”,此界说也,于吏字之义,外延内容,期于无增减而后已。
《说文》本字书,故训诂具此三者。其在传笺者,则多用直训或用界说,而用语根者鲜矣(如仁者,人也,义者,宜也,斋之为言齐也;祭者,察也,古传记抑或以此说经,其后渐少);其在墨辩者,则专用界说,而直训与语根,皆所不用。
今且以几何原本例之,此亦用界说者也。点线面体,必明其量,而不可径以直训施之。假如云,“线,索也”,“面,幂也”,于经说亦非不可,于几何原本,可乎不可乎?以是为例,虽举一“争”字以说“辩”义,在墨辞犹且不可,而况“争彼”之重赘者欤?
诸子诚不尽如墨辩,然大抵明义理者为多。诸以同义之字为直训者,在吾之为诸子音义则可,谓诸子自有其文则不可。
前书剖析未莹,故今复申明如此,请以质之适之。凡为学者,期于惬心贵当,吾实有不能已于言者,而非求胜于适之也。兄炳麟白11月15日
章太炎虽然“非求胜于适之”,可是胡适还是不放过,他又写了第二封信:
行严先生:
那天晚上,得闻先生和太炎先生的言论,十分快慰。次日又得读太炎先生给先生的信。信中所说,虽已于那天晚上讨论过了,但为《新闻报》的读者计,想把那晚对太炎先生说的话写出来,请先生代为发表,并请两先生指教。
太炎先生论治经与治子之别,谓经多陈事实,而诸子多明义理,这不是绝对的区别。太炎先生自注中亦已明之。其实经中明义理者,何止《周易》一部?而诸子所明义理,亦何一非史家所谓事实?盖某一学派持何义理,此正是一种极重要的事实。
至于治古书之法,无论治经治子,要皆当以校勘训诂之法为初步。校勘已审,然后本子可读;本子可读,然后训诂可明;训诂明,然后义理可定。但做校勘训诂的功夫,而不求义理学说之贯通,此太炎先生所以讥王俞诸先生“暂为初步而已”。然义理不根据于校勘训诂,亦正宋明治经之儒所以见讥于清代经师。两者之失正同。而严格言之,则欲求训诂之惬意,必先有一点义理上的了解,否则一字或训数义,将何所择耶?(例如小取篇“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二语,诸家皆不知“也者”之“也”当读“他”。王闿运虽校为他,而亦不能言其理也。)故凡“暂为初步而已”者,其人必皆略具第二步的程度,然后可为初步而有成。今之谈墨学者,大抵皆菲薄初步而不为。以是言之,王俞诸先生之暂为初步,其谨慎真不可及了!
我本不愿回到《墨辩》“辩争彼也”一条,但太炎先生既两次说我解释此条不当,谓为语、谓为重赘,我不得不申辩几句。
《经说上》原文为三条:
攸,不可两不可也。
辩,争彼也。
辩胜,当也。
《经说上》云:
彼,凡牛枢非牛,两也,非以非也。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攸字吴钞本作彼,而彼字或作攸。我校攸字彼字均为佊字之讹,理由有三:一、彼字篆文,最近佊字,而与从彳之彼字不相似。二、佊字之讹为彼,此因钞胥不识佊字,改为彼字,有论语彼哉彼哉一条可为例证。三、彼字之义,《墨经》训为“不可两不可”,此为名学上之矛盾律,《经说》所谓“不俱当必或不当”,释此义明白无疑。此种专门术语,绝无沿用彼字一类那样极普通的代名词之理。而诐字有论辩之义,佊诐同声相通假(佊字埤苍训邪,是与诐颇通用),故定为佊字。
知佊字在《墨辩》为专门术语,然后知以争佊训辩,不为语赘,不为直训。
太炎先生说:“今本文实未重赘,而解者乃改为重赘之语,安乎不安乎?”我于“争佊”之训,也不禁有此感想。
先生之误解,殆起于《哲学史大纲》第200页之以驳训佊。此因当日著书,过求浅显,反致误会。然注中亦引不可两不可之训。在精治名学如先生及太炎先生者,当能承认佊字术语的涵义,不应以为赘语也。匆匆奉白,顺便告行。胡适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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