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后到期,陆锋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另外两笔各还了一部分之后,就说没有钱还了。在刘柱民多次催要之下,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任何一点钱。刘柱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便向本单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刘柱民因涉嫌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关于这笔1.4亿元的资金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和平里分理处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锋为使中恒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向工行和平里分理处提供了巨额的伪造存单,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柱民身为徇私情,不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而此案中涉案的孙玉良由于精神压力太大,最终导致精神失常,被一审法院中止审理。
银根收紧,“开口子”刻假章“做钱”
时光步入1997年,银行“银根”收紧,四处找资金的陆锋接连找了几家银行想做“体外循环”都没有成功。中恒公司业务部经理张重德成为陆锋的“破坚尖兵”,这个张重德曾于197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7年10月张重德认识了一个姓赵的人,并通过他拉了一笔1000万元的存款,存款单位是哈尔滨保利公司。有了存款,银行里没有人也不能把这笔钱弄到自己账上使用,这就得“开口子”。专业术语中所谓的“口子”,就是银行里面有人配合,把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拿出来,用于造假。
张重德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朱刚毅和该分理处主任李建忠。中恒公司曾与该分理处有过存款往来。
为了能够使用哈尔滨保利公司这笔钱,陆锋和张重德多次带李建忠、朱刚毅到贵宾楼饭店吃喝玩乐,还经常送刘、朱一些“小礼物”,向他们表示要在他们的银行“做”这笔资金。在李建忠拒绝做“体外循环”后,陆锋提出要存款单位存款时留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并要张重德做李建忠的工作。有一次在贵宾楼,张重德将李建忠单独叫出来商谈,表明要使用他拉来的存款,李建忠说:“这是你们两家的事,别出事,别给我找事儿。”张重德打了包票:“保证没问题,我们两家单位关系特别好。”
没几天,张重德就带着哈尔滨保利公司的人出现在李建忠的办公室。李建忠检查来人所持的营业执照,见是外地公司,就没有同意开户。张重德又带上来人在北京注册了北京保利公司。一周后,他们拿着北京保利公司的全套注册手续来到银行,李建忠终于同意存款,并让朱刚毅为他们办手续。这时,张重德又提出要一张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卡,李建忠说:“让朱刚毅多给你开一张。”就这样,张重德得到了一张预留印鉴卡,他小心翼翼地将这张卡放进裤兜。后来张重德在法庭上说:“回去开车时,我还摸了摸裤兜里的印鉴卡,怕给窝了。”
张重德将印鉴卡交给陆锋,陆锋又将卡交给赵某。没过几天,赵某就拿来了北京保利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名章。陆锋又让人到南苑分理处假冒北京保利公司的人买来支票,伪造了转账支票,从工行南苑分理处划出人民币999.5万元,一部分入到中恒公司账户,另一部分入到北京市海淀区昆氏科技发展公司。这个昆氏公司是陆锋朋友开的,1996年6月,陆锋向朋友借来工商注册手续,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八里庄分理处开立了基本账户,可以提取现金。陆锋用这个账户进行转款,支付存款单位的高息和中间人的好处费。
这是法院认定的陆锋“做钱”的第一笔。所谓“做钱”,就是利用高息拉存款户,让存款单位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等钱入账后,再伪造存款户的财务印章将钱从银行划出。法院认定这笔“做钱”造成损失人民币838.4万元。此笔“做钱”涉及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主任李建忠、工作人员朱刚毅,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忠、朱刚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允许、帮助他人使用本单位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做钱”的关键是“做口子”。陆锋、张重德想尽一切办法开“口子”、找“口子”。本案中的另一犯罪人员陈杰,在1998年3月间,为能够使用这伙人拉来的一家出版社一笔500万元的存款,找到很早就认识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西直门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宁学茹,将其拖下水。宁学茹接受了陈杰给予的1.6万港币的好处费,利用职务的便利,向陈杰提供了印鉴卡的原件,致使他们“骗划出人民币499.6万元,造成损失2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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