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合同(64)

2025-10-09 评论

    “有反对意见吗?”法官问利兰。
    “坚决反对,法官大人。证人迪拉德实际上带着一种很矛盾的心理。他是被告律师的雇员。出庭作证对他来说本来就是不情愿的,他的证词也被他饰掩得尽量有利于辩护方。盘问到此结束了。该说清的都说清了,至于辩护方要求再传证人进行盘问实属无理,对他们耍的这套把戏我表示坚决反对。”
    “这个问题嘛,只能由本法庭裁决。”法官塔兰特说,“梅森先生,您能进一步解释一下吗?”
    “好的,法官大人,我来进一步解释一下。按迪拉德提供的证词,被告在10号房间的时间是9点至9点20分之间。然而,警察局的记录上记着他们是在9点13分接到旅馆报告的,也就是说旅馆的老板娘至少是在9点12分去的10号房间,她还接到一个女人打来的电话——”
    “梅森先生,您不必继续解释了。法庭的责任是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您的要求可以满足,请再传迪拉德先生出庭作证。”
    迪拉德又一次到庭。
    梅森说:“迪拉德先生,我想就你记录中的时间问题向你咨询一下。请地区律师把他当时所做的记录给我。”
    利兰悻悻地把记录本递给梅森。
    梅森站在迪拉德旁边问道:“这些字迹潦草模糊,对此你如何解释?”
    “我当时坐在窗前,是摸黑记录的。我不想开灯。”
    “你也摸黑看手腕上的手表来确定时间,是吗?”
    “我的表针是夜光的。”
    “有没有可能你记录的时间误差5分钟?”
    “完全不可能,表盘看得清清楚楚。”
    “有没有可能误差2分钟?”
    “没有。”
    “1分钟呢?”
    “这么说吧,梅森先生。秒针我是看不见的,但我能看得见时针和分针。我也许可能误差半分钟或45分钟,但我想绝不会误差到1分钟。”
    梅森说:“就算黛安娜离开10号房间,上了车,开车到电话亭,给旅馆的老板娘打通了电话;而老板娘又去10号亲眼看了看,然后返回办公室打电话报告了警察;很明显,如果黛安娜是在9点12分离开的,警察绝不可能在9点13分接到电话。”
    迪拉德无言可对。
    “此外,我发现你的记录字迹都是潦潦草草的,”梅森说,“可是‘一个金发女人进去了’这儿个字,还有她的车牌号TNM148和9:00这些字迹却非常工整。还有‘金发女人出来了,9:12p.m’这几个字也写得非常整齐。你能解释一下这是怎么回事吗?”
    “这个嘛,我……我想当时可能是移到亮一点的地方写的。”
    “那么说来,你不是在被告离开的当时写下这些字的,也许是在后来补上的。”
    “不,我是在差不多那个时候写下的。”
    “差不多那个时候,还是就在那个时候?”
    “就在那个时候。”
    “法官大人。”利兰说,“这样提问是不合适的。该问的问题已经问了,该答的也都回答了,被告律师现在是成心找碴儿和证人斗嘴并以势压人。”
    塔兰特法官说:“现在的情况有点儿特别。我想问一问被告律师,被告方是不是想说明给旅馆打电话报告10号房间可能出事了的那个人实际上就是被告。”
    梅森说:“首先我想声明我绝没有损害被告利益的意思,对您提的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那个电话可能是她打的,也可能是别的什么人打的,这里边时间因素可能是决定的因素。”
    “电话不可能是她打的,”利兰说,“打电话的只能是别的什么人,而被告律师是想借时间方面的这一特别情况说成是他的当事人打的电话。”
    利兰说话时梅森正在看迪拉德的记事本,显然没注意利兰说的什么。
    塔兰特法官说:“梅森先生,原告提出反对意见,您想辩解吗?”
    “不,法官大人。”
    “我认为该问的问题已经问了,该答的也已经回答了。反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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