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威利斯法官所掌握的知识可以表明,他们两人的结论都是错误的。他所掌握的知识十分有力,如果立即加以使用,就能把亨利·杜瓦尔从船上解救出来。至少是暂时的。甚至可能是永远地解救出来。
打开牢笼的钥匙藏在一本厚厚的装订文献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报告》第34卷,1921年。法官的桌子上现在就放着一本。书被翻到以“对艾哈迈德·辛格的公诉”为标题的一页。书纸和上面的字迹都已褪色变黄了,但它们包含的法律原理仍然有效,用法律术语来讲,它包含的“裁决理由”依然成立,如同它是昨天宣布的一样。
当时,一名加拿大法官裁决道:艾哈迈德·辛格在1921年……“不能仅仅被驱逐到一艘船上。”……因此,今天的亨利·杜瓦尔也同样不能。
那位早已谢世的法官当时宣布,任何人都只能被驱逐到他所来自的那个国家,而不能到其他地方。
但“瓦斯特维克号”并不是去黎巴嫩的……不是去亨利·杜瓦尔来的那个国家和他当时上船的地方。“瓦斯特维克号”是一艘不定期航行的远洋货轮,它去的下一个港口是爱尔兰的贝尔法斯特,再下一站现在还不清楚……
因此,对亨利·杜瓦尔的拘禁令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合法的。
这是对艾哈迈德·辛格一案的裁决中说的。威利斯法官是极为谨慎地了解到有关“瓦斯特维克号”的情况的,他对这一案件的进展情况也是极为谨慎地进行了解的。
他前几天得知,阿兰·梅特兰德和汤姆·路易斯正在寻找能制止驱逐杜瓦尔的法律判例。后来,他又得知两人没有找到。对这一结果他毫不惊奇。
他并不责怪两个年轻律师没有找到“艾哈迈德·辛格”案卷。那个案卷被错误地摘编到“加拿大摘要”部分的索引里了,而这种事并非罕见。要不是威利斯法官很多年前极为偶然地发现这个案例,他也决不会知道它会编在这部分里。从那以后他一直记着这件事。
威利斯法官想,如果他是亨利·杜瓦尔的律师,他就立即申请一个新的人身保护令,今天下午就申请。而作为法官,如果他接到了这个申请,他就会立即批准。不是象上次那样采取“如无反对,即行生效”的折中措施,而是直接批准人身保护令,从而可以立即将亨利·杜瓦尔从船上释放出来。
但他是法官啊;他不是律师。任何人也不能身兼此二职。
法官的职责就是依法公正地受理提交给他的事宜。法官不应直接卷入案子,采取有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当然,有时法官为了伸张正义,可以稍稍点拨暗示某方律师采取某些步骤。威利斯本人在有关亨利·杜瓦尔“如无反对,即行生效”的听证会上也曾这样做过。
如果超出这一范围进行干涉,那就要受到谴责,那就是背叛法官的职责。
威利斯先生再次在窗户和写字台之间的地毯上踱起步来。今天,他那消瘦的肩膀更弯曲了,好象是责任的重担把他压弯了。他那沉思的长方脸上笼罩着不安。
威利斯想,如果我不是法官,事情就简单多了。我可以拿起桌上的电话要阿兰·梅特兰德。当他答应时,他只需说:请查阅《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报告》第34卷,1921年,第191页,“对艾哈迈德·辛格的公诉”一案。这就足够了。阿兰是个头脑敏锐的年轻人,不等今天登记处关门,他就会前来申请人身保护令。
那样就能防止亨利·杜瓦尔跟着船离开。
他想,我在乎这事。阿兰·梅特兰德在乎,我也在乎。
可由于我是法官,我不能……做这事……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然而……还有“不言而喻的大前提”。
这是他多年前在法律学院时记住的一句话。这句话学校现在还在教授,只是不常提及罢了,尤其是有法官在场时不提。
所谓“不言而喻的大前提”是一种观点。它认为,任何法官,不论其愿望如何,都不可能完全不偏不向。法官也是人;因此他永远也不能把尺度绝对持平。他的每一个思考和行动都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受他生活经历与背景的影响。
威利斯法官承认这一论点。他还知道他自己也有一个大前提,这个前提可以归结为一个词:贝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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