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即,杜甫来像个无头苍蝇一样找到另一位以前的同事,这位同事问他到底拿没拿30万元,杜甫来支支吾吾半天也说不出来,只是一个劲地念叨着:“没那么简单,没那么简单。”在同事的不断开导、安慰后,杜甫来才渐渐平静下来。
第二天,也就是2005年11月4日一大早,杜甫来跑到局长办公室,慌慌张张对局长说:“2001年底,中国地震局下拨一笔维修经费,是准备维修牛栏山地震台的,这笔款我已支付给一家建筑公司了,想请他们来做维修工程。这笔钱一直没有使用,但我一直跟那个公司有联系。这件事是我一个人决策、运作、实施的,没有别人参与,这是我的责任。我以党性保证,钱我没拿。我今天找你是要跟组织说明,希望组织也能替我说说。”
这位局长是2004年刚刚上任的,不知道内情也不想趟这浑水。他对杜甫来说:“这件事我一点都不知道,昨天听纪检的同志说检察院在调查,到时你就实事求是地把事情讲清楚。另外,你跟纪检书记讲一下吧。”
接着,杜甫来转身跑到纪检书记办公室,此时他已经按耐不住自己的紧张情绪,他前言不搭后语地说:“我犯了一个大错误,有一笔30万元的款付出去了,当时是做牛栏山地震台维修工程用的,但工程一直没有做,这几年我一直与这个施工队联系着。最近想把这笔钱要回来,就给对方打电话,但对方说钱已经给我了,我觉得这事要跟局里说一下。”
但此时谁也救不了杜甫来了,2005年11月10日,杜甫来因涉嫌贪污犯罪而被查获归案。
2006年11月24日,身着绿色军大衣的杜甫来站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杜甫来于2001年12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地震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与傅某某签订虚假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万元,据为己有。公诉人认为,杜甫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杜甫来为自己的贪污行为作出了很多辩解,但这些辩解连杜甫来自己都觉得苍白无力。2006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杜甫来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后,杜甫来提起了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相互印证,是以孤证定罪,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判其无罪。但在二审时,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2007年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杜甫来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类质询,下派官员除了带钱还应该带什么
杜甫来需要用11年的牢狱之灾,去洗刷他贪墨30万元的污点了。如果仅仅按照数额对比,在近年来落马的厅局级贪腐高官行列里,杜甫来是一个“另类”,因为他贪得实在太少了。
说杜甫来贪的数额少,只是想分析一下杜甫来这类贪官与众不同的特点,并非主张贪官要多贪,那对我们国家和老百姓是更大的灾难。新世纪以来,相对于全国各地纷纷落马的厅局级以上高官而言,北京市落马的厅局级官员不算多,但因为地处首善之区,北京的落马官员比起其他地区的贪官们似乎更吸引媒体和老百姓的眼球,像副厅级的北京首发公司董事长毕玉玺,就曾引起全国关注。因为当前落马的官员,涉案金额动辄就是几百万上千万,甚至高达数亿元,甚至一个小会计也敢贪污几亿元泡妞。巨额资金和女人,这应该是新世纪贪官尤其是落马高官的必备标签了。
但杜甫来没有这些特点,也许他只不过是像自己辩解的那样起了“一时贪念”而已。但是,这种辩解我们岂能相信?杜甫来贪污案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他其实代表了我们很少关注的一个贪腐群体,这就是“带钱下派”的官员们。
有点社会常识的人和熟悉我们干部人事制度的人都知道,在我们的干部提拔任用规则中,上级单位的中层干部通常是被安排到下级单位担任主要领导。在这种任职过程中,除了职务上的提升之外,上级单位的领导为了表示对属下的关心,常常会给下派的官员一些各方面的照顾,其中“带钱下派”是一种通常的做法。因为官员们下去任职要开展工作,如果上级单位有拨款的权力,找个名义下拨一点专项资金并指定由下派官员使用,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事。而且,无论上下级对此大家都会心照不宣。一般来说,下拨的资金终究是要用在下派官员所在单位。如果这些钱确实为老百姓谋了福利,倒没什么可说的。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专款”往往是被下派干部“专用”了,甚至在用于公务之余,有一些钱就直接装进了下派干部的腰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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